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相比,本次公告涉及企業環境類相關要求發生重大變化。
主要體現在:
①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
財稅〔2015〕78號文,針對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前期受到的環保處罰不影響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優惠。
②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財稅〔2015〕78號文件沒有明確要求納稅人要提供書面聲明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
③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財稅〔2015〕78號文,針對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通過政策對比,我們不難發現,稅收政策在推動綠色發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國家鼓勵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積極享受稅收優惠的意圖很明顯。盡管,納稅人在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時,受到環保處罰的影響。但,最新公告可以看出國家給企業留足了空間,無論是環保處罰金額還是暫停享受的優惠期。未來,綠色稅收將繼續發揮作用,引領企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內容來源:綠色江南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