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為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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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截圖

自2015年開始,綠色江南依托各省、市、自治區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平臺,并結合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建立的蔚藍地圖環境數據庫,針對疑似超標排放的企業,綠色江南通過微博、12369等渠道向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提示。2021年,綠色江南向生態環境部門反映了442家污水處理廠疑似超標排放問題,其中有347家污水處理廠的疑似超標問題得到了反饋。


分析污水處理廠的具體回復,綠色江南發現,反饋的347家污水處理廠中有29家污水處理廠是由于進水超標或工藝問題導致出水確實超標,但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超標企業采取的相應措施大多數為要求企業規范管理、加強維護,并沒有涉及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這與通知中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存在排放超標問題的污水處理廠進行適當行政處罰的要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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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綠色江南通過微博向當地生態環境局反映污水處理廠總氮疑似超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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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當地生態環境局12369平臺回復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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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綠色江南通過微博向當地生態環境局反映污水處理廠總氮疑似超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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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當地生態環境局12369平臺回復截圖


污水處理廠本應是環保的最后一道“防線”,如今卻有部分污水處理單位一邊治理污染,一邊制造污染,超標排放問題不可忽視,對此,政府部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履行責任,嚴格監管執法,對排污超標企業不能只在口頭上進行約束,應給予合理行政處罰,運用法律的力量督促企業立即改正,促進企業綠色發展,共同守好水污染防治的最后一道關卡。


內容來源:綠色江南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