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原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現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湖北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推動方案>的通知》(鄂環辦[2013]111號);2014年6月,再次發布《關于深入推進我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鄂環辦[2014]170號)。為完善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活動,提高環境風險防范能力,2021年12月7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與湖北省銀保監局聯合發布《湖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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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截圖

辦法要求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投保環責險。環境高風險企(事)業單位,包括:1、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2、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3、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4、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方法》(HJ 941-2018)所列物質并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5、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21年版)》所列具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6、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制造、組裝,皮革鞣制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堿、乙醛、聚氨酯等;7、近三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責險。


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前,應對擬投保企(事)業單位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至少兩次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服務,根據風險排查情況,及時提示環境風險信息,建立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服務檔案。



內容來源:綠色江南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