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印發《深圳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于71日起開始實行,辦法中所稱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單位)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保險。辦法除明確了實施范圍、保險責任等之外,還明確了保險公司以及投保單位在投保與承保過程中的責任與義務。

辦法要求以下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一)依法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二)納入深圳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的環境風險等級為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單位在投保該險種前,需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應及時續保。對拒不投?;蛘呃m保的單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而保險公司除履行賠償義務外,應當每年從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費中提取不低于保費總額的25%,專項用于環境風險防控服務(環境風險防控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教育培訓等內容)。保險公司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由銀保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辦法還要求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深圳銀保監局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信息共享和管理平臺,用于投保單位、保險公司報送投保、承保、風險管理和理賠信息。

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必然會成為趨勢,該險種一方面是為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一方面也是為了事先風險防范,保險公司作為環境風險的承擔者,會幫助企業識別環境風險,排查環境隱患,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從而達到減污降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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