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99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首次入法。為推進和規范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2021年11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
圖:生態環境部截圖
辦法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向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
為了提升危廢企業環境意識和環境管理水平,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及承保過程中都要關注投保危廢企業的生態環境風險。在訂立合同簽前,保險公司組織評估企業的生態環境風險,投保人應當予以配合;投保人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可以將與該預案一并備案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提供保險公司參考。在承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并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和行動,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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