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綠色江南公眾環境關注中心(以下簡稱綠色江南)調研發現,位于太倉瀏家港隨塘河河段被嚴重污染,水體呈棕紅色,污水最終匯入長江口,綠色江南現場向太倉生態環境局(原太倉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太倉環保局)進行舉報。




瀏家港隨塘河河道水體被污染變成紅河



太倉環保局現場取樣


        太倉環保局接到綠色江南舉報后立即開展調查,發現被告“倉港港口開發區石化工業區的和夏化學(太倉)有限公司”存在私設暗管偷排廢水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5月25日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部門。本案的環境危害主要是公司所產生的廢水中含有甲醛、重金屬錳等有毒物質的情況下,私設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公司廠區附近的河道,主觀惡性大。



        綠色江南認為,被告違規排放污水及有毒物質的行為及損害后果客觀存在,需要盡快實施環境修復。綠色江南將案源線索提供給中華環保聯合會,并邀請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該案件的訴訟單位,協助調查取證。中華環保聯合會經審查研究,于2019年1月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綠色江南與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作為支持起訴單位參與訴訟,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出具函件支持起訴,并依法支持社會組織的調查取證工作。



        本案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優先依法實施環境修復,若無法在6個月內恢復,則按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應支付的環境修復費等。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該案。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在蘇州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證據交換,2019年10月10日,正式開庭。原告邀請專家證人出庭提供專家意見,要求被告承擔環境修復費。2020年3月5日,綠色江南收到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5民初129號判決:一、被告和夏化學(太倉)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就其環境污染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二、被告和夏化學(太倉)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07999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太倉市環境公益資金賬戶(略);三、被告和夏化學(太倉)有限公司承擔涉案律師費200000元、專家費3000元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的3360元,共計2063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中華環保聯合會指定賬戶(略);四、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



        綠色江南自成立以來,秉承“行動改變未來”理念,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原則,積極與政府部門廣泛開展合作,協助環保部門監督工業污染源排放;兼顧司法謙抑原則和當仁不讓的行動意志,對主觀惡性大、污染行為惡劣、違法程度高的污染行為,提高監督要求,促進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依靠法律工具震懾重大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

文章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8Rhb_tVrgo_FrrkibTkx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