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言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

支持社會組織提起海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

黨的二十大報告作出“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部署,將海洋強國建設作為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有機組成和重要任務。

海洋環境保護是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基礎,海洋環境保護法自1982年施行以來,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加快推進,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與會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壓實了部門和地方的責任,完善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措施,強化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措施,明確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內容較為全面,針對性強,制度安排科學合理,增強了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

圍繞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名稱、強化域外適用規定、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等內容,與會人員提出了修改建議。

法律名稱應增加“生態”兩字

分組審議中,有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名稱提出了修改建議。

郝明金副委員長指出,黨的二十大以來,對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環境保護部已更名為生態環境部,還設立了“全國生態日”,建議法律名稱有關表述可以改為“海洋生態環境”。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蔣云鐘注意到,法律總則第一條不僅提到了保護海洋環境,還提到要保護海洋資源,法律中也專門有一章是關于生態保護的內容,如果名稱中僅涉及環境保護,并不能覆蓋全部的保護內容,建議將名稱修改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或者參考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的名稱,直接修改為“海洋保護法”,跟內容的匹配程度會更高。

進一步強化域外適用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責任,保護海洋就是保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方面。黃明委員建議在第一條中增加“保護全人類共同利益”或者“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相關表述。

分組審議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具有域外性質的法律,應進一步強化其域外適用的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生態破壞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王東明副委員長認為,增加這一條規定很有必要,但當前規定內容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域外適用中的具體職責手段、可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提高法律域外適用的效力和可操作性,從而體現依法強化海洋環境保護,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鮮明立場。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生態破壞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李世亮注意到,在法律責任條款中,卻沒有相應的對應條款。他建議增加相應內容,提供法律依據,以應對其他國家的某些行為給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情況。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海警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全國人大代表李積回認為,此類行為對國家管轄海域危害性極大,可能會被利用傾倒有毒有害物質,該條款處罰犯罪成本較低,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前款規定的部門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會人員認為,這條規定為人民檢察院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開展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與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將更有利于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崩钽X鋒委員舉例稱,2017年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實施以來,東部某省市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在涉及海洋生態環境資源領域,辦結非法捕撈水產品環境侵權民事公益訴訟案27件,共計判處侵權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1170萬余元。這些案件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合作,形成公益保護合力的結果,更加有效地服務保障了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他建議,進一步細化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訴訟協作機制的有關規定,完善法檢機關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協同配合,增強執法司法合力。

呂世明委員建議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前款規定的部門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款規定的部門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前款規定的部門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边@樣的表述更符合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兩高”相關的司法解釋。在“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到“提起訴訟”之間補充配套督促起訴機制,更有利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改革部署,完善銜接協同機制,增強執法司法合力。從檢察機關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再到代位起訴的程序設計,也更符合訴訟規律規則和司法實踐需求。

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增加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相關規定的建議。

郝明金指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確立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一條款同樣應適用于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建議增加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海洋環境損害方面的公益訴訟的規定。有關部門,尤其是人民檢察院應該支持社會公益組織提起的海洋環境損害的公益訴訟。

歐陽昌瓊委員建議增加國家支持社會公眾、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這樣能夠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一旦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維權。

(內容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趙晨熙)